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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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