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