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二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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