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第七十二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