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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