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罚办)设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部门;未设立行政处罚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罚办)设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部门;未设立行政处罚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