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罚办)设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部门;未设立行政处罚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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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