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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