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第六十八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