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七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应当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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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