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五条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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