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三条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