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