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申请回避;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七)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