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