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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