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