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八条
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处罚办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处罚办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处罚办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处罚办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