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第五十七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