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七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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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