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提交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