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金融监管总局对实施银行业及金融控股公司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及金融控股公司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三)金融监管总局地市级派出机构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金融监管总局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金融监管总局地市级派出机构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