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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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