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拟给予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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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