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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