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第五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