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提高处罚质效,及时遏止、纠正与惩戒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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