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处罚办应当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案件审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 (三)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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