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处罚办应当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案件审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 (三)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
处罚办应当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案件审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 (三)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