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办应当请立案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一)违法事实不清的; (二)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 (四)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五)处罚建议不明确或明显不当的。 退回补充调查的,重新计算案件办理时限。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