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罚办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基于调查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审理意见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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