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审理第四十四条处罚办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基于调查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审理意见负责。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