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二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审理的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页码连续; (二)证据目录格式规范,证据说明清晰,证据材料与违法事实内容一致; (三)证据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制件应与原件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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