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一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处罚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六)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移交审理表; (九)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处罚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六)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移交审理表; (九)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