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取证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