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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