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取证第三十七条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