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七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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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