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对于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或签“不属实”,但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可以认定违法事实。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取证
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对于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或签“不属实”,但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可以认定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