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对于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或签“不属实”,但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可以认定违法事实。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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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