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取证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