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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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