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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