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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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