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取证第三十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