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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