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件来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取证过程; (四)机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五)拟处罚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六)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七)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八)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九)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形及理由; (十)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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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