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件来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取证过程; (四)机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五)拟处罚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六)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七)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八)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九)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形及理由; (十)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