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需要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协助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机构应当在调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需要延期的,协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调查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