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第二十四条需要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协助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机构应当在调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需要延期的,协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调查机构。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