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第二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