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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