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立案前通过现场检查、核查或者稽查等方式依法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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