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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