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办理立案程序。 立案调查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调查,并及时移交审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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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