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与其他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中发现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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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