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因交叉检查、跨区域检查或者稽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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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