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管辖第十四条因交叉检查、跨区域检查或者稽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