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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