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辖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