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应由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一)项“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行业禁入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辖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应由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一)项“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行业禁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