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一定汉语基础,母语非汉语者均可向主考单位报名参加汉语水平考试。申请考试者需向主考单位缴纳考试费。考生持主考单位核发的“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应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者将由主考单位给以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的惩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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