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是: (1) 作为到中国高等院校入系学习专业或报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 (2) 作为汉语水平达到某种等级或免修相应级别汉语课程的证明。 (3) 作为聘用机构录用人员汉语水平的依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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