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 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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