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