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聘请若干专家、教授组成汉语水平考试顾问委员会,负责汉语水平考试(HSK)的咨询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