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