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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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