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