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